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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10220338
「太陽花女王」劉喬安,曾遭《壹週刊》爆料涉嫌賣淫,劉喬安則認為自己是遭到設局偷拍,控告壹週刊記者妨害秘密及妨害名譽。目前妨害名譽部分雙方已和解,至於妨害秘密的部分,台北地檢署認定壹週刊是為了揭發賣淫集團,才會進行偷拍,並非為了營利目的,今天(13日)將壹週刊相關被告不起訴。 據《自由時報》報導,劉喬安遭控與前室友鐘宜姿,以及「戴姐」戴君儀一起安排應召女郎遠赴歐美、日本等多國賣淫,3人日前被依妨害風化罪起訴。劉喬安認罪後,被台北地院依妨害風化罪判刑6月、緩刑2年,須支付罰金16萬元。 不過劉喬安則認為,自己是遭到設局偷拍,控告壹週刊記者妨害秘密及妨害名譽。檢方經調閱劉喬安的判決,採信壹週刊撰稿記者等人,只是為了揭發賣淫集團才進行拍攝報導等說詞,針對妨害秘密公訴罪部分,予以不起訴。
劉喬安怒控《壹週刊》設局偷拍 北檢今不起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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