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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10251847

(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7日電)前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被控審案收賄,台中高分院依貪污、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19年6月徒刑。最高法院今天將胡景彬等3人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撤銷,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。 此外,胡景彬觸犯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,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見解,駁回上訴,處有期徒刑4年6月,併科罰金新台幣450萬元。 最高法院指出,會將胡景彬與其同居人黃月蟾等人,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發回更審,是因為要重新認定他們的共同收賄事實;此外,因沒收制度改變,需要區分胡與黃的個別犯罪,並分別宣告沒收,但原審將2人連帶沒收,適用的法條有所違誤。1051007

前法官胡景彬涉貪 發回更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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