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02060957
農曆春節將至,新北市勞工局提醒,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,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(二月十五日至十八日)為國定假日,雇主應給勞工休假,若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當日出勤,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,或取得勞工同意調移實施放假,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休息日或例假日,雇主應再給勞工補休。 勞工局說明,今年事業單位針對勞工於春節排班出勤,應注意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國定假日,如勞雇雙方約定休息日及例假為星期六(初二)及星期日(初三),雇主應再擇日給予勞工補假二天。若事業單位取得勞工同意,將二天補假調移至二月十九日及二十日實施,即可完全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實施放假。 事業單位若採排休制,可經勞工同意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,惟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,以免造成誤解。另每小時基本工資自今年一月一日起,已改為新臺幣一百四十元,事業單位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給付時薪不得低於一百四十元,如時薪制勞工於應放假日出勤雇主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,如有違反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,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國定假日出勤 應加倍發工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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